1.請問電子計算機 職代在發票換號時key錯一碼 倒數第四碼 6打成0 並開了近五十張隨貨寄出去 經發現後已重新開立並聯絡客戶寄回 目前回率約70% 請問該報備嗎?還有什麼要註意的呢?  

勤誠整理答案如下:

1.於未經檢舉或查獲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免罰.2.主旨: 營業人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發票,其字軌或號碼錯誤,應更正後重新開立,尚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處罰規定之適用。說明:二、營業人使用電子計 算機統一發票,誤用前一年度編配之字軌或號碼,相關稅法雖無處罰規定,惟主管稽徵機關可視情節輕重考量撤銷其核准。又因列印錯誤致發生重複領獎者,該溢領 獎金亦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9條規定由該營業人償還。(財政部91/06/28台財稅字第0910453833號函)

2.關於遺失已使用發票,
依照稅捐稽徵法44條規定應保存而未保存憑證應該要處罰總額的5%,
而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23條第二項規定,
如果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收執聯影本可以取代存根聯,
是否就可以免依照稅捐稽徵法44條處罰?

營業人遺失已開立之統一發票,雖於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報備,惟如未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仍會被處罰

財 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者,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 稽徵機關申報核銷。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 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
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該 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若遺失已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而未能取得買受人簽章證明與其所持有之憑證相符之影本,或遺失扣抵聯或收執聯而未經原出具憑證之營利 事業簽章證明與其自留之存根聯相符之影本,或保留自行蓋章證明之扣抵聯影本以及統一發票經核定添印副聯,其副聯已送稽徵機關備查,並經取具該稽徵機關之證 明者,雖於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報備,惟如未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尚不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仍應依稅捐稽徵 法第44條規定處罰。

因此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若遺失已開立之統一發票,應留意是否已依照規定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以免遭受處罰。

可以整理成三個重點:

1.查獲前自動報備
2.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

3.才能適用稅捐稽徵法48條之一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補充說明:

查核準則14條
原 始憑證未依規定保存者,除本準則另有規定外,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但取得買受人簽章證明與其所持有之憑證相符之影本,或經原出具憑證之營利 事業簽章證明與其自留之存根聯相符之影本,或保留自行蓋章證明之扣抵聯影本以及統一發票經核定添印副聯,其副聯已送稽徵機關備查,其經取具該稽徵機關之證 明者,免予處罰,並准予認定。
照上面是要報備兼取得影本才能免罰。

只是準則可以超越法規,這也算特別。

3.依公司法只修章(員工紅利部份),發現公司營業項目代碼,部份已無或合併其他項,但我不想變更此營業項目,請問可照之前章程秀怎樣就秀怎樣,不要管現在代碼還存不存在或變更成新的嗎?

可以比照之前的代碼,但如果公司涉營業項目變更就要全部變更。

4.公司承租房屋,租金每月34,000 ,公司另須幫房東負擔10%扣繳

請問租賃合約上的租賃金額應該用34,000 還是37,778,謝謝!!

正確作法:房東實拿34,000元,所以反推2%二代健保及10%代扣稅款的話,應該是34,000/0.88=38,636
如果不算二代健保,只算10%代扣稅款34,000/0.9=37,778

如果房東付二代健保,不含扣繳

37778*10%=3778(扣繳) , 37778*2%=755(二代健保), 37778-3778-755=33245(實際支付租金)

5.有法令規定同一檔股票分別以交易目的及備供出售持有
ㄧ定要先把交易目的賣完才能賣備供出售嗎?

因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第91段 已規定原列為交易目的之金融資產續後不得重分類為其他類別之資產,原非列為交易目的之金融 資產亦不得重分類為交易目的,已防堵公司藉重分類操縱損益,故無須限制同一公司同種類之股票不得分列交易目的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另公司於處分該種投資標 的時,應視為先處分交易目的之金融資產,不得以交付實體個別判斷所屬投資類別,待該種投資標的之交易目的金融資產全部除列後,始可視為出售備供出售金融資 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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