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在藥局或診所做會計,請問帳務及稅務要怎麼處理呢?

1.藥局有些免用統一發票及有些使用統一發票兩種

2.免用統一發票的藥局每三個月由稽徵機關核定營業額發出營業稅單,藥局依繳稅期限繳納即可,並於每年5月申報藥局負責人個人綜所得稅時,統計前一年度國稅局核定的全年營業額,以營業額*擴大書審純益率6%計算營利所得,併計入藥局負責人綜合所得稅.

3.使用統一發票的藥局就與一般公司一樣每兩個月申報營業稅,如果有用POS系統紀錄存貨進銷情形,就和公司一樣依實際損益申報所得稅,只是如果藥局不是公司組織而是獨資或合夥,就是將藥局所得額併入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課稅.若藥局沒用POS系統紀錄存貨進銷而無法計算銷貨成本,則成本可用同業利潤毛利率申報所得稅.若純益率低於擴大書審標準6%時,也可以採用擴大書審標準申報,以減少被查稅的困擾

4.診所的記帳和一般公司沒有特別不同之處,主要是憑證若不齊全,申報所得稅可以採用執行業務所得費用率標準-全民健保收入78%費用,非全民健保收入不含藥費收入費用率則是20%,含藥費收入則是40%~45%

5.如果藥局有藥師駐點的話,記得還有執業所得

有關診所的收入調整,國稅局是否可以在未給任何理由下就逕予調高收入呢?

不會,一般是會剔費用,除非真的有漏收入

成立公司行號後收到公文要加入同業公會來詢問。

請問:藥局有開立發票,藥局的負責人=藥師,這樣需要申報藥師的執行業務嗎?

藥局開立發票的部分屬於藥局負責人的"營利所得",藥師的執行業務所得是指調劑處方簽由健保局給付的藥費藥事服務費,通常大部分的藥局都有零售成藥,其他 用品調劑處方籤,所以藥局的負責人(藥師)會有營利所得(銷貨貨物部分)及執行業務所得(健保局給付的藥費及藥事服務費),若該藥局沒有調劑處方籤的業 務就沒有執行業務所得.

藥局若有調劑處方籤的業務,事務所會知道嗎?執行業務所得(健保局給付的藥費及藥事服務費),這金額是健保局提供的嗎?是照這金額開立扣憑嗎?

藥局若有調劑處方籤的業務,健保局會開扣繳憑單給藥局(只是現在不主動寄發),藥局每年五月可上健保局申報系統自行下載前一年的藥費及藥事服務費分列項目表(有藥費及藥事服務費明細)及自行下載列印扣繳憑單.

所以是屬藥局的所得?是計入藥局的營業收入,而非藥師的個人執行業務所得?

藥局要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申報系統"申報藥局的執行業務所得,藥局負責藥師再依前述申報系統的申報所得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執行業務所得.

健保局是跟藥局簽約,而且是給付給藥局,而不是藥師個人,所以該所得要申報藥局所得.

 

藥局為藥師〈藥劑生〉親自主持,其營業稅及所得稅課徵規定如下:
藥局如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未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惟應按其收入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藥 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如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其屬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應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 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其屬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

藥局專營或兼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依前開規定免徵營業稅者,應保存醫師處方箋及帳載等相關證明文件與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否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

若藥師〈藥劑生〉僅受雇負責管理職務支領固定薪資,其性質核與醫師受聘於公私立醫院者無異,既非執行業務,其收入為薪資所得,自毋需設置日記帳。
財 政部頒訂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中,關於藥師或藥劑生從事藥品調劑業務收入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收入之必要費用為核定收入總額之20%,但取自全民健康保險局之 收入為92%〈含藥費及藥事服務費〉,其取自全民健康保險局之收入區分藥費收入及藥事服務費收入者,藥費收入為100%,藥事服務費收入為20%。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有修正第十條:執行業務者應於執行業務收入實現時列帳記載。但委任人交付支票作為報酬者,得以該支票記載之發票日為實現日期,其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者,得以公會轉付之日期為實現日期。
執行業務者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者,得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惟須於年度開始三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者亦同。

二.法源依據:商業團體法
第12條規定: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的商業同業公會

 

第63條規定: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擬由主管機關處1500-10000元罰款

請問勤誠真的有遇到過被罰款的嗎?因為我公司是傾向不想加入
身為會計事務所的建議是?

如果入會,是為了得到業內相關課程,資訊,法令,那是繳吧!

是可以不必加入,主管機關是哪裡 ? 我問過經濟部,市政府都回答不是這部份的主管單位,所以這只是型式上的文,並無任何法源依據規定非要加入不可.

所以請算行決定

三.有人找我去當掛名有限公司的掛東,想問會計師,我會有甚麼風險?

有限公司不可不知的稅務風險
由以下的稅務新聞稿可以讓我們知道,不要隨意應邀純投資而擔任有限公司之股東(或股份有限公司之不管事之董、監事),如未事先在章程中約定進入清算程序時之清算人,將依公司法第79條、113條等規定意外成為清算人,而有被限制出境、拘提管收之虞。

[北區國稅局稅務新聞稿]
無選任或章程未明定清算人,公司稅單應載明全體股東或董事並向其中一人送達

 

  本局表示,民眾李君來電抱怨,雖擔任A有限公司股東,但對公司實際經營情形並不清楚,也不是負責人,公司因經營不善遭經濟部命令解散,前幾天國稅局竟寄來該公司欠繳營業稅的稅單,質疑國稅局寄送之稅單,造成困擾。


  本局指出,依經濟部96年12月27日經商字第09602170080號函規定「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 行清算。是以,公司之解散,不論係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均應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進行清算。」次依公司法第79條、第113條及第322條規定,公司章 程未規定或股東(會)未選任清算人時,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或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另依財政部96年4月16日台財稅字第 09604522400號函規定,公司組織應行清算,惟無章程規定或無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者,其繳納稅捐文書之負責人應載明全體清算人(即全體股東 或董事)的姓名,又按行政程序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稅單對其中一人送達,即為合法送達。


  本局進一步說明,該例A有限公司既經經濟部命令解散,公司章程對清算人未有明確規定,且查無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資料,依規定全體股東均為清算 人,國稅局對李君寄送稅單,並無錯誤。另本局特別提醒,公司進入清算程序,應儘速依法辦理清算申報相關事宜,了結納稅義務。

 

四.詢問營業法人出售黃金存摺申報營業稅之事,想請教一下:
1. 這項交易算是0稅率交易?開立三聯式免稅發票?
2. 則網路申報的格式還是屬於格式 31 ?
3. 而403的申報書,一定要填403附表?
4. 這期有此交易,申報403,如下期没有,是否就回覆為申報401

 

1.依營業稅8條1項30款黃金存褶適用黃金的買賣,開免稅三聯式發票。

2.申報格式不變只是稅別變了。

3.403可以主張採直接扣抵法,進項就不會影響.

4可回復為401

1. 是不是仍然申報401申報書就好,不用改為403申報書
2. 如果仍是用401申報書,那網路申報的格式為31或是32?

401申報書沒有免稅的欄位

 

五.個人將房屋無償供兄弟姊妹使用,是否應計算租賃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房屋如係無償供 兄弟姊妹作營業使用,因兄弟姊妹係旁系血親,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但如係無償供兄弟妹妹作住家使用,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因此,若能提出經法院公證之無償借用契約,則可免計算租賃收入

 

  該所特別提醒,民眾若有房屋無償提供他人作住家使用,記得向法院辦理公證以維護自身權益。只要查得納稅義務人有將房屋借用他人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情形,稽徵機關即會於核課期間內依法發單補徵漏報租賃所得之應補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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