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分配盈餘沒有報繳保留盈餘稅,被補稅罰款又提訴願失敗的問題

 

問:國稅局公佈了一個案例,主要是敍述一家公司明明之前有年度有虧損,今年賺錢,沒有繳保留盈餘稅,不是說盈餘可以扣以前年度虧損嗎?國稅局還照罰,公司不服,氣的提起訴願,還是被駁回,訴願的回文好複雜,實在看不懂,可以用”白話”幫忙解釋嗎?

答:1.只要國稅局抓到公司有漏報課稅所得,除了補本稅之外,還會再補未分配盈餘加徵10%的未分配盈餘稅。

  2.在 國稅局抓到此項漏報課稅所得之事實後,通常都已經在會計年度結束日次年度的6月30 日之後(此日之前開股東會彌補虧損方為合法),故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99年度七月份第二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2款 關於營利事業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是否須以經股東會議決議彌補虧損,並有實際彌補以往年度之累積虧損行為,始得自未分配盈餘中扣除」

  3.所以開公司的老闆們請注意,假如你沒有把做夢都沒有想像天上掉下來所增加的課稅所得(國稅局把這個東西就當作是財務會計所得了)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半年內開股東會彌補過去的累積虧損,未來國稅局只要把課稅所得調增,那就可以多加一條並且多課10%的未分配盈餘所得稅。

   4.這件事的主要爭點是營業代理人是否可以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之盈虧互抵,但盈虧互抵的虧損是指:

    (1).以後年度的累積虧損,完成決算程序經股東會承認後的累積虧損

    (2).與公司當年年度進行中發生的虧損

    (3).兩者合計的金算出後,須經

  (4).向股東會提出虧損撥補議案,並經股東會議決的議案為之

  (5).當年度有虧損彌補議案,還要在財務報表中附註

  (6).列帳方式,要做為未分配盈餘的減項,用語有規定,要用彌補以往年度虧損,而非以往年度虧損

  5.所以這個案例會補罰,又訴願失敗的原因,就是自己的帳沒做好,讓做的股東決議書又沒有,再加上國稅局查稅,也多在隔年申報完的6/30日之後,所以,訴願人就請您乖乖補吧!就算上訴到行政法院,也是沒用的,畢竟程式就己經不對了,其他就沒甚麼好說的

二.請教 先進:公司經營業務是經上游幾項雲端到無線接收器,而傳播影視到收視戶家中之間的平台。上游公司只賣給公司無線接收器,這可當器材或設備呢?這台機子是借 給收視戶使用,並收押金。以上是公司營業性質,國稅局還未通知報到。請問行業代號要歸屬什麼?我申請營業項目(1)資訊軟體服務業 (2)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3)電子材料批發業。公司要出借機台給收視戶的押金,需要開發票嗎?收視費要開二聯,品名要寫什麼?

答:感覺比較像J503031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
機器是租給收視戶的,作為器材或設備合理
都講得出收視費,寫收視費也對啊

問:老闆要我申請的代碼尾數是0不是1 ,經營類別是無線如手機APP可看影片,靠雲端平台接收器播送影片,收視户我想開服務費在國稅局那邊,要怎麼合理化,發票要怎麼開立。

答:接收器是硬體,APP是軟體,稅務員如果腦袋清楚的就很難說服什麼節目複雜到要租接收器、安裝APP、按期付收視費才能看。至於品名說是服務費有點牽強但似乎也說得通,應有更合理的名稱

問:請問,我若用營業項目,电子資訊供應服務業向稅務人員說明公司的主要業務,還是如上面討論內容告知,在承辦人立場是否会認知營業項目不符嗎?

答:按 一開始所說是提供收視訊號,以J503031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登記似比電子資訊較適,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的定義是「運用電腦資料庫儲存並 供應索引、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之業務。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亦或應用服務提供者亦歸入本細類。」,與老闆斟酌吧

答:用服務費不大妥。會計師查帳時如果雞婆一點會計算服務成本,服務成本理應由工程人員的薪資佔大部分,而收視費成本照理應是權利金、設備成本與工程人員薪資為多,品名最好也和老闆溝通

問:帳是我負責做,老閭会要我想。那改維護費。國稅局到時行業代號用網際網路接收服務提供,不知道毛利率多少?

答:整個方向很偏。說是提供影視服務平時卻是收維護費或服務費,行業代號要用網際網路接收服務提供,老闆很任性哦,他的想像力可能不是妳能預期

入帳時使用合理的名稱,將來配合會計師查帳才不會要一直改之前的帳,「一開始就做對」是很重要的,將來可以省下很多力氣

三.請問,我們是批發商品給連鎖商場的貿易商,外帳有做進銷存
每月會被扣5%貨款的贊助金,客戶會對這5%開折讓單,請問可以直接把這份折讓單做費用嗎?還是一定要做一個對應的庫存銷退記錄??因為銷退單不能數量為零,但實際上是每個商品賣價折5%給客戶,沒動到數量,不知該怎麼做這個對應的銷退,麻煩可以指點我一下,謝謝!

答: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

以下參考國稅局的新聞搞

 

臺北市國稅局: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

 

勵金,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10804 17:14:20)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不得以開立統一發票方式處理。

該 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 獎勵金,如係按一定期間(按月、季、年)之進貨或銷貨累積金額計算者,取得獎勵金之營業人得彙總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該證明單 「開立發票」欄內,填列起始期間取得第一張統一發票號碼,及在「退貨或折讓內容」欄「品名」項下,書明「彙開」字樣及起訖期間,免予填列原取得之各張統一 發票號碼。

該局指出,營業人因提供服務而取得銷售獎勵金及安裝助成費,屬銷售勞務性質者,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不適用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23條規定。舉例說明,國內進口商(A廠商)為刺激最終消費市場之銷售量,避免對中間廠商(批發商B)進行銷售獎勵活動而造成商品囤積於中間廠商之結果, 爰選擇與銷售通路商(零售通路商C)簽訂合作契約,並支付零售通路商貨架陳列費及以進貨數量為基礎計算之促銷推廣費,為其提供相關服務之報酬。由於進口商 A並非零售通路商C直接進貨對象,且所取得之報酬係提供相關推廣促銷服務及貨架陳列服務之對價,屬銷售勞務性質而非進貨折讓,零售通路商C應開立統一發票 交付進口商A。

該局呼籲營業人,請自行檢視經銷契約或合作契約,確認獎勵金性質,依法開立或取得憑證,以免造成雙方申報錯誤。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另,這獎勵金是貨款折讓,不是退貨,入庫存系統只是應收帳款的折抵,不是貨物退回不會影響到庫存數量。折讓單上只會有金額不會有數量。

 

 

四.請問一下,之前看新聞知道,師大夜巿在住宅區內的多家餐廳,面臨違法拆除的命運,如果要知道台北市某個地址可不可以設立餐飲業,需要事先做什麼樣的審查,才可以知道能不能在這個地址設立呢?謝謝

答:台北市政府商業處有櫃台可以送預審也可以用郵寄,請先下載表單,餐飲業有規定必須審查
http://www.e-services.taipei.gov.tw/hypage.exe

對了,提醒一下郵寄最少要一星期,我之前等過三個星期的,所以如果很急,最好去櫃台送,可以現場等

問:謝謝,會去送預審的,請問除了送預審之外,還有其他方式可以更快的先大概知道可以不可以設立嗎?因為郵寄再加上審查時間,也要個快2個禮拜,有時候好地方很快就被租走了~

那麼請問一下,店前11米巷寬,土地分區是第三種住宅區,使用分區一般零售業、21組飲食業,是不是基本上是可以設立餐飲業的?

答:我自己是都去查"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網路上有。
21是樓地板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下,22是以上,住三 21是附條件使用,22是完全不行。
21的條件是路寬八米且在一樓或地下一樓

有些會計師的建議做法:直接打電話過去,立馬就可以知道了,因為我們一向都這樣子處理

但實際經驗分享:我們之前也有打電話去問,但是有時碰到打電話去問OK,結果送件的時候就有問題的案例,有時候都會覺得接電話的人的回答都很不一定,也沒給你保證甚麼,所以,還是用郵寄詢問的吧!

五. 同業諮詢:颱風天發生火災,營業現場都燒毀了,三聯式發票9/1-9/25都有開立(實體店面),所以交易對象買了就走,大部分沒有留下聯絡電話,且因不 是買副聯式發票,所以三聯式燒掉後,無法查證開立發票情形;所以請教前輩是否有這方面經驗?9-10月營業稅要如何申報?是否憑消防局證明先向國稅局報 備?或等 買方提出扣抵,出現交查異常後再補稅?煩請有此方面實務經驗前輩撥空解答,在此先說聲謝謝!!

答:先取得警察及消防的報案記錄、現場完整拍照及録影,之後再與國稅局報僃發票及災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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