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公司停業,分公司繼續營運的營業稅申報問題:

請問

1.若分公司只有辦設藉課稅,那麼營業稅是否獨立申報?
只有營所稅才要和總公司一起申報??扣繳要一起申報還是分開申報呢?
2.若總公司辦停業,分公司繼續營業,這樣可以嗎?(因總公司原設立在A.但實際營業在B,被國稅局查到,要求B要辦設籍,所以老闆決定要將A辦停業.)謝謝~

 

回答:

1.營業稅如果沒有申請『合併總繳』,那就是得『獨立申報繳納』。
2.營所稅和扣繳申報一定是回到總公司來合併申報。
3.為什麼不把A遷址過去就好呢?如果『總公司』停業,那分公司可否繼續營業?個人的認知是不行。因為『頭』都睡著了,腳怎麼會自己動?

問:因為B沒有建物使用執照,市政府那無法辦理遷入所以一直無法將A移到B,因我們委託事務所的老闆娘說只要將總公司辦停業即可,我一直覺得納悶,再請教是否只要有XXX甲營業所或出現分公司字樣就代表一定是分公司嗎?

回答:

1.營業處跟分公司是兩回事

2.很難說,沒有『使用執照』,有沒有『房屋稅籍證明』或『接水接電證明』?有就沒有問題。

3.有『分公司』登記的,上經濟部的商工公示查詢系統都查得到。
非『分公司』的,只能在財政部的財稅資料公示系統查到。

問:可以麻煩再說清楚些嗎?我不太懂您的意思但市政府有送件,已被退回了.所以國稅局要求辦設課籍.那我營運所還可以一起申報嗎?忘了說他是行號.

回答:

營業處只有營業登記,就是個門市,不具有法人資格,所以只能從事營業行為,不能有獨立帳不能開銀行帳戶。
分公司要有公司登記加上營業登記,具有偽法人人格,可以有獨立帳,能開銀行帳戶,但是不能對外有法律行為,像是簽約就必須由總公司。

問:所以您的意思,營業處的帳須入總公司那,申報..等等都是在總公司那,是嗎?

答:營業稅除非有申請總繳合併申報,不然是獨立的,不管哪種型態。營所稅跟扣繳都要合併申報,不管是哪種型態。
所謂的獨立帳,是指該分支機構可以自己計算盈餘以後產出報表後,再合併總公司申報,不能獨立帳就沒有報表,收入跟支出都由總公司直接入帳不區分。

問:若是照版主說是企業行,分號的營業稅須獨立申報,其它的帳務皆須入企業行那邊,是嗎?所以分號的帳上等於0,是這樣嗎?TKS

答:1.你想成沒有帳只有企業社有帳就對了

  2.如果是『行號』,那應該是設置『分號』。如果不是『分號』,那就是兩個各自獨立的行號,這樣就是兩碼事。

  3.剛剛看到建築物使用執照,現在已經不用了阿,現在是房屋稅單或者所有權狀影本,有房子應該就有房屋稅單,問一下房東吧。

問:客戶:AA企業行設籍的是AA企業行BB營業所,所以應該跟會計師所說的營業處是一樣的,是嗎?那間房東自建的鐵皮屋.

答:重點是有沒有課房屋稅,很多鐵皮屋也是有課的。

問:房東說沒有...

答:那就沒辦法了

答:不可以停掉總機構而使用分支機構營運,建議採用直接設獨立行號來營運會好一點。

 

二.閒置土地被污染,被環保單位要求做土壤污染防治的費用,要怎麼列帳

請問,若公司的閒置土地因環保單位要求公司做土壤污染整治,土壤整治的費用(金額龐大)是應計入閒置土地的成本還是直接認列費用?日後土地移轉時在稅上是直接歸屬於土地免稅所得的減項嗎?感恩!!

答:需要整治是因為土地本身有瑕疵,整治之後並無法使土地提高使用價值,所以將整治費用列入土地成本並不合理。
若顧慮整治費用太高,一次認列將侵蝕當年盈餘,建議逐年攤提

問:想再請教一下,若是當年度土地整治完成立即出售,則這筆整治費用在稅上是直接歸屬在免稅土地所得的費用嗎?還是可依應稅免稅收入比率分攤應稅及免稅費用各多少?

答:為什麼要做?不做土地無法使用?還是會罰款?污染是購買時就有還是後來造成的?

問:土地已買很久了,污染是何時造成以及是誰造成已難以歸責,環保單位就拿所有權人開刀吧答:看來這是極特殊的個案,建議在稅務上直接去函或電郵給國稅局總局取得書面答覆較為穩妥;至於財務上,雖各會計師見解不同,但影響倒是不大。

問:感恩!因為費用龐大,若稅局審查時主張全部歸屬免稅所得的費用,將有重大的稅負,所以不得不慎重,謝謝您的建議

答:個人以為財務上是費損,因為其無經濟效益;然在稅務上因為非營業上所必須,依商業會計法62條及查核準則2條應予帳外調整。

三.公司的清算期間是從民國92年到目前,適用藍色申報書,請問87~91年的核定虧損可否在清算申報扣抵?

答:清算使用監色申報書或會計師簽證仍可盈虧互抵,但依行政程序法131條的10年期間恐已逾時,所以在這您這個案件,恐不適用。

問:我們委託的事務所有說,公司清算期依公司法應該是六個月,我們忘了是否有去法院延期?

答:只要在清算人沒有聲報就任,就沒有延期的問題。

問:所謂聲報就任是指去法院辦的?

答:是的,我們常處理這種清算,所以這部分沒有問題

問:題外話請問,就任已完成,送完結後事務官告知,登報債權三個月後才能來送完結,故要求徹案完結,等三個月後才送完結,這樣程序OK?(因為此事務官一直變來變去,當初要求我們快送完結的,BS已無資產還要求補正送財產目錄.我只好說明並附上空白財產目錄)

答:股份有限公司是登報三天,有限公司是一天,三個月真沒聽過,那肯定要花不少錢

問:SORRY,我說明不清,是登報三天,但內容寫債權三個月內前來登記,所以要求三個月後才能去送完結

答:如果沒有債務(別人對貴司沒有債權)就附上說明書說沒有債務就可以了啊如果只剩下股東往來,只要於分配時分配債權亦可,怕的就是貴司有真的負債,那就麻煩

問:股份有限公司登報三天,有限一天,是有何條文規定?所以真的要三個月後才能送完結?(三個月也是制式規定?)

答:公司法327條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
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

問:您 好,感謝不吝解說.公司法331條,清算完結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違反期限會有罰鍰.故327條規定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二者衝突,(7/24已送國稅局 清算完結了.登報最後一天是7/26,如果三個月後10/27才送法院完結,那不就又超過331條,清算完結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要罰鍰?所以以後這種案 子不要太早送國稅局清算完結囉?)

答:我只能講國稅是國稅,而法院是法院,國稅是稅的完結,法人資格未消減;而法院是人格的消滅,這兩者不能混為同一件事

依照我們的經驗,法院所謂的清算完結是指登報公告三個月後那日,這是法院事務官跟我說的。國稅局跟法院對於清算完結日的認定是不一樣的。而法院的清算完結要看到國稅局的清算申報書影本,所以國稅局是一定要先送。

問:感謝解說 ,跟我接觸的這位事務官什麼都搞不清楚,資產負債表都看不懂,已經送了還叫我補正, 自己說過的話都 顛三倒四的。 所以...

答:那應該是剛就任的書記官啦!與法院溝通要耐心,他們家的招牌可大多了,我們這種小人物得罪不起.

問:所以我現在只能照他的話徹案,等到三個月後再做完結了?( 官防是事務官 ,電話聯絡也是事務官本人,我已經收到國稅局無欠稅函)

答:法院會去函國稅局,有無欠稅證明才會核准法人資格消滅

問:我有email到稅務信箱得到回覆,分享如下
一、 有關您詢問旨揭問題,本局說明如下: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 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倘貴公司於92年1月1日有解散、廢止等應行清算事由,因未能於法定期間內完 結清算,已如期向法院展期,並於104年清算完結,依98年1月21日修正前所得稅法第3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4條規定,其得減除之前5年度之虧損應以 清算始日為計算起點。謝謝您對稅政的指教,日後如有任何建言,仍請不吝賜教。

四.朋友把公司過戶給我,我需負公司之前欠下的債務嗎?

我有問題要發問
請問各位專業人士,朋友把公司過戶給我,那他公司之前的帳款(未付給配合的廠商)我必須承接嗎?謝謝

答:當然

問:如果他寫聲明切決書.那還是要承接嗎?例如謀年謀月之前的帳務與新過戶人無關呢法律上...聲明切決書有用嗎 ?謝謝

答:

1.欠錢的是公司,不是你跟他,所以對方不管你們怎麼轉讓,除非對方願意讓款項由原來的人負責償還,否則你們簽的切結書是不能去要求其他人接受。

2.除非你買的是商號(或稱企業社),不然這債務在你的出資範圍內是背定了。

3.債務移轉,需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是公司,債權人是廠商)

五.如果父母要匯300萬到兒子戶頭,除了ㄧ個人免稅額220萬,還有什麼方法可以避免贈與稅產生呢?其實是借300萬,過ㄧ段時間會匯還給父母,煩請解惑,感激不盡~

答:既然借了會還,就沒有贈與的問題啦!借&還時的匯款記錄留著當證明。

問:感謝解惑,那請問需要設計利息嗎?可不可以借300還300?

答:如果有利息自然是最好,避免遇到毫無人性的稅務員硬要設算利息(不過我想在嗜血媒體的時代,公務員大多都很溫馨了)。至於利率,親人間利息便宜算,也很符合情理,子女就當每月利息是給父母的孝養金囉!(最後這句若有弦外之意,請當作是自己的體會)

既然借款金額小於父+母的贈與限額之內,就不用煩惱這麼多了,縱使國稅局知道了,也懶得審查是否有應稅情況,避免擾民(這年頭公務員擾民等於挖洞埋自己)。

 筆記本封面.JPG - 新竹小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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